艺术与设计学院
关于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艺字【2015】4号
第一条 为提升艺术与设计学院各专业学术影响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促进教师全面成长,更好服务于学院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管理办法适用于燕山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各专业在册专业教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学术活动不包括外出参加的有偿性或商业性活动,如:担任各类评审、商业发布会等。
第四条 外出参加的学术活动按照参与形式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所需费用由学院和有关人员共同承担。
1、由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课程(专业)改革需要派出参加的学术活动,学院承担全部费用;
2、经个人申请,由系、部、中心认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的对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具有提升作用的学术活动,学院承担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的60%;
3、经个人申请,由举办方书面邀请,由系、部、中心认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且在学术活动中有发言、展演等学术表现的,学院承担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的30%;
4、经个人申请,系、部、中心同意,教师自愿参加的各类学术活动,可以调串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申请报销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术活动书面审批表,并报系、部、中心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相应学术活动,活动期间做好相应记录;
3、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持审批表、活动记录和相应票据履行报销手续,差旅报销标准参见《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艺术与设计学院。
艺术与设计学院
2015年 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