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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艺术与设计学院艺术实践场地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03月14日 15:23 艺术实践科 点击:[]

第一条  艺术与设计学院艺术实践场地包括研究所、教师工作室、宋炳芳音乐教室、展览大厅、创意空间等。学院以此为依托开展各类艺术展演、学术交流、专业竞赛等实践活动,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在不断提高师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构筑新型教学科研实践平台。为保证各项实践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艺术实践场地的使用应兼顾以下原则:

1、各艺术实践场地均为学院教学、科研、艺术实践资源,优先保障以上活动的正常开展,充分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实践服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2、各艺术实践场地应兼顾其自身功能开展各类艺术实践活动。

(1)、研究所、工作室:结合各自研究方向,开展专题研究。

(2)、宋炳芳音乐教室:举行观众人数在160人以下规模的音乐会或舞台艺术实践教学活动。

(3)、展览大厅:举办作品数量在50副(件)以上规模的各类专题艺术作品展览或以专业年级为单位的教学成果汇报展览。

(4)、创意空间:举办作品数量在50副(件)以下规模的专题艺术作品展览、以班级为单位的教学成果汇报展览或专业交流会。

(5)、各类库房:存放各类艺术实践活动设备、物质。

3、为保证各实践场地的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各类场地、物资、设备等资源可根据艺术实践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条  实践场地的借用程序及安全事项: 

1、各艺术实践场地由艺术实践科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或占用。

2、使用研究所、工作室等实践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申报、使用、考核或退出。

3、使用展览大厅、宋炳芳音乐教室、创意空间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艺术实践科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待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4、借用各类艺术实践设备、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到艺术实践科办理相应借用手续,待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5、所有借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各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规定。在使用场地前需填写《安全承诺书》,注意防火防盗,积极消除安全隐患。供电设备由专人控制,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6、所有借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影响或冲击学校、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实践秩序的活动,如有违规行为,管理员有权停止或终止其使用。

7、所有借用单位或个人,禁止在各实践场地内使用明火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禁止发生私拉电线、违规操作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如:外接电源、加热设备、特殊灯光烟火等,需提前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后果者将按照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8、所有借用单位或个人,应积极维护实践场地的环境卫生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设备设施若有损坏,原价赔偿。

艺术实践科

20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