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经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待省教育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