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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2015年01月07日 16: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燕山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其他类别学生的处分(处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二、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者,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可多于原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  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可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 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期限、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程序;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擅自离校连续达两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将档案发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五、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

    一、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委托的申辩代理人可由该生的辅导员、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担任;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处分(处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如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签字的,应当有至少两个证明人签字认可;无法送交的,在燕山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四、向学生送交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次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五、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

    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认错态度不好;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七、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章  分则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集体、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集体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集体或他人科技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者;

    2.闯入他人所在宿舍、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恫吓或打人者;

    3.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者。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者,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按照第十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成立、加入以及介绍、强迫他人加入非法团体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校遇重大事项采取紧急预案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与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运、旅游业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内公共场所擅自组织进行文体活动,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类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或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制作、传播、组织观看色情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不道德的偷窥、偷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进行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破坏公共卫生,经学校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不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对吸毒者,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者住宿在他人寝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出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起哄、摔砸物品或者煽动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内擅自改动原有供电线路、存放和使用各类违禁电器,违反《燕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安全管理相关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办理正规走读手续,擅自在学生公寓外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私自变更走读居住地点不向学校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公寓内饲养动物,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到非游泳区游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于旷课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连续旷课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按学校规定请假,擅自离校5日以内(含5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超过5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教务处的《燕山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与成绩评阅规定》执行。研究生适用此条款。

    1.在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非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对违纪、作弊者的行为认定参照教务处的《燕山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与成绩评阅规定》执行,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